岳塘融媒5月27日讯(通讯员:刘媛)近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办理一起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渣土中队检查发现湘潭市岳塘区火炬中路“火炬路电力管道修复顶管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赴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该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采取了设置围挡、对污染道路进行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已成为城市中最为常见的景象之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扬尘飘散,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而且影响了大气的能见度和气候。为保护大气环境,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杜绝扬尘。同时,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办理,对部分建筑施工单位不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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