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融媒11月25日讯(通讯员:刘媛)近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办理一起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渣土中队收悉蓝天保卫战巡查组交办问题,岳塘区下摄司村金港航务码头旁某排涝提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该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工地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已成为城市中最为常见的景象之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且影响了大气的能见度和气候。为保护大气环境,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杜绝扬尘,携手共治大气污染。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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