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贪小利图方便私改燃气管道,受处罚被判刑男子追悔莫及
2021-07-12 11:21:11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刘泽佳         

岳塘新闻网7月12日讯(通讯员:刘泽佳)燃气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燃气安全在城市安全保障中的地位非同寻常。然而在天然气为城市建设和广大市民送去便利之时,有些人贪图小利,通过私接管道、私改燃气设施等行为偷盗燃气;还有一些人为了节省空间、追求房屋视觉上的美观,不惜大刀阔斧对家中的燃气管线进行随意改造。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还会构成犯罪。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被告人邓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公安机关将扣押在案的三通阀门、弯头、天然气表依法予以没收。

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私自将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家中厨房内的燃气表出气口改接了一个三通阀门,然后用一根橡胶管将天然气接入其购房时开发商赠送的隔热层的两个单间。之后邓某一家一直使用天然气并于2020年7月18日将隔热层的其中一个单间出租。

2020年8月底,邓某再次私自改造天然气管道,将其家中厨房内的燃气表出气口的三通阀门改装至进气口处,使天然气能够不经计量使用。2020年9月30日,燃气公司上门检查,发现邓某私接天然气管道后立即报警。

2020年11月25日,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邓某赔偿了燃气公司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邓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燃气公司的损失,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私自改装燃气管道、天然气表等用气设备,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一方面是私自改装和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另一方面是改装后的设备质量是否合格等等都是问题,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发生事故,不仅给燃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安装使用所用的管道都是燃气专用管,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如果市民需要对家中燃气管道进行改造,请联系天然气公司,由天然气公司派工作人员上门指导改装,切不可私自改装,一旦因私自改装发生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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