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塘新闻网1月19日讯(通讯员:彭秋阳 刘泽佳)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上头电子烟”毒品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将“依托咪酯”新型毒品加入电子烟中,让人越吸越上头。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岳塘法院审结的首例涉依托咪酯的毒品案件。那么,“上头电子烟”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下吧!
2023年8月至9月中旬,被告人胡某与肖某某三次找上线“幸福”(真实身份不明),由胡某出资购买依托咪酯粉末。两人将购买的依托咪酯粉末与电子烟烟油混合后制成依托咪酯“烟弹”,按每支“烟弹”500元的价格出售或自己吸食。胡某与肖某某明知依托咪酯在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但为牟利,仍然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烟弹”给吸毒人员肖某、彭某某,共计贩卖两次,肖某某从中分得200元,胡某从中分得800元。2023年10月20日,胡某、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肖某某共同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给他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胡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对二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综上,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开始施行,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意味着从当日起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官提醒:“上头电子烟”是一种“毒”而不是“烟”,购买、吸食电子烟时,要仔细辨别,谨防、远离“上头电子烟”,做到识毒、防毒、拒毒,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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