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塘新闻网11月2日讯(通讯员:刘慧)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将一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某建议收监执行,法院采纳了该建议并将唐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刑罚。
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患严重疾病被该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去年底在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建设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3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岳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全面检察,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医学诊断意见书未明确评估其是否“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因唐某某属于“三类罪犯”且所患严重疾病为高血压3级,故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随后,该院派员前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展调查,经调阅案卷、书面审查,与承办法官沟通,发现唐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随即向岳塘区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予以监督。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岳塘区司法局依法对唐某某组织了病情诊断,并向天心区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后法院决定将罪犯唐某某收监执行。
检察官说法:人民检察院对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重点从严审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类罪犯”。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上述保外就医对象,应当及时监督收监执行,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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