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塘新闻网4月24日讯(通讯员:李纯 傅卓明)近日,岳塘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劳务人员受了伤,责任谁来承担?
被告龙某系被告湘潭市某建材公司的股东及法人代表,原告冯某被龙某聘用,在该建材公司提供劳务。2020年9月3日上午,由于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责任,冯某在公司场地提供劳务时,被正在附近工作的龙某驾驶铲车撞伤。经鉴定,冯某所受损伤构成9级伤残,并先后住院治疗91天,合计花费医疗费、诊疗费等费用12万余元。龙某在先期为冯某垫付医疗费12万余后,在冯某后续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上与冯某发生了分歧,不愿意承担这些费用。冯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龙某称其只是雇用冯某为自己工作,与冯某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公司也未与冯某签订过劳务合同。并且在此次事故中,冯某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故龙某与其公司不同意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细节与过往经验,对冯某与建材公司劳务关系是否成立、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冯某在事故中受伤的赔偿项目如何确定以及冯某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仔细研判,最终认定龙某作为该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为公司聘用人员进行工作,故冯某与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案涉纠纷因龙某在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某建材公司应对龙某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冯某在场地工作时未尽到自身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法院认定冯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责任。最终法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提供的事实证据等材料依据,依法判决某建材公司向冯某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有效依法保护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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