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新闻网4月21日讯(通讯员:刘泽佳)只要替人转账就能轻松赚钱?男子为此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吕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4600元被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21年8月8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吕某按蒋某(未到案)的要求使用其银行账户接收上游犯罪所得资金,再通过自己微信、支付宝账户将接收的资金转账至蒋某指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当天,吕某交易银行账户单边入账流水144557元。8月9日,吕某使用新办理的两张银行卡采用同样的方式转移上游犯罪资金,8月9日至13日期间,吕某的银行账户单边入账流水达312684元。其中,吕某转移被诈骗资金共计44798元,获利4654元。
吕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资金,仍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赚钱有道,切勿以身试法!大家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各类支付平台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仅会导致个人信息被盗用等情况,甚至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招致牢狱之灾。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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