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纠纷 法官释法析理促和解
2022-04-20 08:50:56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刘美超 刘倩         

岳塘新闻网4月20日讯(通讯员:刘美超 刘倩)门面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且本人不再使用该门面,门面由他人继续经营,是不是就不需要出租金了?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2月,文先生与罗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文先生将其两间门面出租给罗女士,租赁期限为3年,即自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底止。罗女士承租该门面后,用于与刘女士共同合伙经营美容馆。2021年1月底,租赁合同到期,罗女士经与刘女士清算后退出美容馆合伙经营,但其承租的上述门面并未腾退返还文先生,而是刘女士继续使用。刘女士与文先生之间未签订有租赁合同。之后,文先生未按期收到门面租金,要求罗女士支付租金时,罗女士以原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且自己已经退出合伙经营为由拒付租金。文先生多次交涉未果,一怒之下遂诉至法院。

收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争议点在于罗女士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就不存在租赁关系,门面实际使用人刘女士与她无关;文先生则认为罗女士到期后并未将门面返还,他就有权继续收租。在与双方沟通中,了解到双方都认可门面实际使用、租金肯定是需要交的这一共识后,承办法官找到了调解突破口,并找来罗女士原合伙人刘女士。经过一番释法析理,罗女士终于清楚了其在合同到期后未与房东交接租赁门面就直接走人的行为确实有失妥当,原合伙人刘女士表示愿意共同承担拖欠租金的义务,而文先生亦作出让步减少部分租金。

最终,该案经调解后达成了和解协议,罗女士和刘女士当场付清了拖欠租金,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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