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小偷小摸酿大祸 两员工盗废铁获刑
2021-12-23 08:19:54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刘泽佳         

岳塘新闻网12月23日讯(通讯员:刘泽佳)因手头紧,某电厂两员工盯上了自己单位的废铁,并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作案,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刑律。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冯某、韩某均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8月29日、9月12日、9月13日晚,被告人冯某、韩某利用工作便利,将某电厂厂房内废铁偷运转卖,三次分别卖得人民币1100元、740元、1130元,两人予以平分。

冯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某电厂293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冯某、韩某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冯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两人退赔了电厂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决定对两人从轻处罚。冯某、韩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行为人虽每次盗窃财物价值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实施“多次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小偷小摸只是道德谴责的行为,实际上,当次数到达三次以上时,是会触犯刑律的,招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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