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两男子见财起意 盗通讯设备获刑
2021-12-01 08:51:15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刘泽佳         

岳塘新闻网12月1日讯(通讯员:刘泽佳)因急需用钱,两男子动了歪心思,将心思投向了某通讯公司关停的通讯站点上,偷窃站点内的通讯设备来换钱,殊不知,两人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彭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两人均被处以罚金5000元。

2021年6月8日至7月3日,被告人罗某伙同彭某先后4次窜至某通讯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的已关停通讯站点,盗窃了通讯电缆、逆变器、交换机等通讯设备。经鉴定,盗窃财物共计价值8843.01元。

罗某、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两人赔偿了被害单位某通讯公司损失8843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罗某、彭某均系主犯,依法应按两人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罗某、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决定对两人从轻判处。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通讯公司的关停站点虽然未实际使用,但是设备等物品仍归通讯公司所有。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均构成盗窃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盗窃通讯设备的行为不仅对自身健康、生命带来危险,而且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甚至可能会触犯惩罚更重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因而,警醒心怀歹意之徒,切莫为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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