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婚介按颜值、年龄明码标价? 岳塘法院:违背公序良俗,解除合同并退款!
2026-11-05 10:43:12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于杨 | 作者:徐帅昱 刘泽佳         

岳塘融媒11月5日讯(通讯员:徐帅昱 刘泽佳)说媒自古有之,本在成全良缘,促成美满婚姻,但生活中,却有婚介所打着说媒旗号,将相关费用打包统一收取,收费还按婚姻状况、年龄、颜值等因素定价,征婚信息也明码标价,表面看似牵线搭桥,实则把婚姻当成买卖。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刘先生因想成家,经打听找到岳塘区某婚介所咨询相亲事宜,在该婚介所签订了《某婚介所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交两万余元诚意金。随后,该婚介所经营者宋某带刘先生去见另一名介绍人周某,刘先生又向周某交了两万余元费用,收据上写的是彩礼。在约谈过程中,宋某、周某均向刘先生承诺,会持续介绍相亲对象直到双方均满意为止,如刘先生不满意介绍的对象则费用不退,女方不满意则可以退费。此后,宋某和周某一共为刘先生安排了两次相亲,但均以女方不满意告终。刘先生遂要求宋某、周某退款,但均被两人以各种理由拖延。刘先生认为,宋某、周某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签订的《合同》虽然从形式上属于中介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按女方要求为准,包括彩礼费、介绍费等”,以及“根据婚姻状况、年龄状况、颜值及地域不同,所有费用分三次支付,先打诚意金再安排见面相亲,办结婚证之前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将中介费和彩礼等费用混合,全部都由宋某和该婚姻介绍所收取,且作为收取中介费的依据;同时,宋某与刘先生及其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可看出,其提供的征婚信息都以金钱明码标价,这些约定和行为明显偏向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法院认为,若《合同》继续履行,有悖于公序良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优良的婚姻家庭美德背道而驰,现刘先生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退费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婚恋市场行情、聊天记录中体现出宋某确实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等因素,酌情认定了宋某和该婚介所的合理费用。

再次,刘先生向周某支付两万余元,周某于同日出具了其签名的《收据》,《收据》内容载明以“女方”名义收取“彩礼”,刘先生与“女方”并未缔结婚姻,周某收取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与宋某、该婚介所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宋某、该婚介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部分费用;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全部费用。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否定的从来不是彩礼这一习俗本身,而是把婚姻当作索取财物的手段。婚介机构把彩礼、介绍费、服务费打包收进自己口袋,按年龄、外貌、地域给人定价,以诚意金锁客、以格式条款堵住退款渠道,指向的已经不是促成婚姻,而是获取财物。这样的说媒和婚介服务,已经有悖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保护。

更应警惕的是,这类操作往往利用的是当事人和家庭对婚姻的急切期待。相亲市场信息不对称,一些人便以包成功、不满意退费、先交诚意金再安排见面等话术制造紧迫感,让当事人在犹豫中掏钱。可婚姻从来不是一锤子买卖,感情也无法靠付费承诺来保证。把婚姻条件换算成价格,把彩礼、介绍费、服务费混在一起收取,不仅容易引发纠纷,也会让原本美好的婚恋期待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对家庭而言,为相亲支付高额费用,可能掏空积蓄;对个人而言,一次次付费相亲失败,也可能消磨掉对婚姻的信心。婚介服务应当回归信息撮合的本色,而不是把婚姻焦虑做成生意,以金钱来度量婚姻。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岳塘要闻
视频精选
精选推荐
我要报料

  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