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网店销售假冒电视机?岳塘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
2026-10-23 16:27:58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于杨 | 作者:刘泽佳         

岳塘融媒10月23日讯(通讯员:刘泽佳)网购一台心仪的品牌电视机,收到货却发现是“冒牌货”,不少消费者都可能遇到这样的糟心事。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500元。

原告某集团公司系知名家电品牌,依法注册取得了第11****90号、第11****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视机、视频显示屏、录像机、机顶盒等。2024年1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莫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电视机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遂起诉至岳塘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集团公司系案涉两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同时,案涉商标经原告持续运营使用,在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公证取证显示,莫某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网店商品链接标题、商品宣传展示页面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进行引流宣传,但实际销售的电视机非原告生产的正品。据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莫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量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侵权产品数量等因素,依法作出如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商标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凝聚着企业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和价值,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任何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家电等大宗商品时,尽量通过官方旗舰店、正规授权渠道购买,避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切勿抱有“蹭名牌”的侥幸心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经营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一旦造成公众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编: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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