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融媒9月28日讯(通讯员:伍宇静 刘泽佳)“小物业”连着“大民生”。物业纠纷虽是基层常见的小案件,却关乎群众的居住体验与生活幸福感。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释法明理、耐心疏导,成功调解一起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引发的物业费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年,其间多次向业主王某催缴物业费,但王某一直未缴纳。物业公司遂诉至岳塘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庭审中,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这起表面普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源在于开发商延期交房遗留的历史问题。只有追根溯源、全面考虑,才能实质性化解纠纷。原来,王某此前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起诉开发商,主张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这段维权经历,让王某对物业费起算点心存疑虑,对缴纳物业费也存在抵触情绪。而物业公司坚持自2019年入驻小区起计收物业费,理由是前案没有明确逾期交房的具体时间,物业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起始日期计算。
找准本案症结后,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分头开展调解工作,逐项厘清双方分歧。
对物业公司,法官释明法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业主没有缴纳义务;结合王某与开发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可以确定实际交房时间。同时,按照湖南省及湘潭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收房后未装修入住的空置房,业主有权申请按一定比例减免物业费,王某的主张具备法律依据。
对王某,法官做好说理疏导: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小区基础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开发商延期交房、房屋未装修入住等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但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协商合理的物业费减免方案,依法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经过法官耐心疏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费自王某实际收房之日起计算,物业公司按空置房相关政策给予王某适当优惠。至此,这起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引发的物业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商品房交付衍生的物业费争议,核心在于房屋交付时间的认定。该问题不仅关系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也影响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官提示,因非业主原因造成房屋未能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无需缴纳对应物业费及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建立完备的房屋验收交接台账,准确核实房屋交付状态、空置情况及未交付原因,不得盲目向未收房的买房人主张物业费。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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