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担责?岳塘法院判了!
2026-06-26 11:09:25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于杨 | 作者:沈燚 刘泽佳         

岳塘融媒6月26日讯(通讯员:沈燚 刘泽佳)二轮电动车因其方便灵活、易上手的特点,深受老百姓的喜爱。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有的二轮电动车依据速度、重量、尺寸等因素,会被鉴定为机动车。若发生交通事故,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系责任方,且车辆经鉴定认定为是机动车的,应当如何担责?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暴露出不少市民对二轮电动车上路相关管理规定存在认知盲区,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所有人警惕。

2024年12月,韩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岳塘区某路段主干道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焦某发生碰撞,致焦某受伤。经鉴定,涉案二轮电动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9-30km/h,属于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与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涉事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焦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韩某及车辆所有人周某诉至岳塘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该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经审理中查明,案涉二轮电动车还存在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行为,且未完成合法机动车登记,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周某作为车主,在明知案涉二轮电动车使用其他登记车辆号牌的情况下仍上路行驶,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关于事发车辆的交强险购买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均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韩某主张保险公司拒保,但未提交任何沟通记录、拒保凭证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事发车辆作为机动车,不仅没有登记,而且套牌行驶也未投保交强险,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周某和韩某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官说法:二轮电动车是许多市民近距离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但在购买时应当分清车辆属性(如: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一般时速为25-50km/h之间,普遍属于机动车范畴),认真核实并向销售者咨询车辆的真实信息,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其次,出行要做到规范上牌上路:上路前必须完成登记、悬挂对应号牌,且严禁套牌、挪用号牌;最后,应当足额投保交强险:务必依法投保交强险,留存投保凭证,若遭遇拒保要及时固定证据维权。

法官提醒: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且驾车肇事的,巨额赔偿将由个人自行承担。合规登记、足额投保,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守护自身与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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