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融媒3月23日讯(通讯员:戴美丽 刘泽佳)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同楼层居住的部分业主怀有先占先得的想法,擅自在该层的公共区域安装个人家具等物品,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同楼层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能否依法维权?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明确未经同楼层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该层公共区域安装个人家具或其他物品,对相邻方的相邻权益造成妨碍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钟某与张某系岳塘区同一小区同楼层相邻两家房屋的所有权人。钟某已于多年前装修入住,其装修时在位于张某家进门左手边的通风走廊(前室)安装了整面木柜及不锈钢门并上锁,还在公共走道上放置一小型木柜。2022年,张某与钟某协商要求拆除被拒。2025年2月,张某向物业投诉,物业上门劝说钟某未果后张贴整改通知,钟某仍未拆除。后张某通过电话举报,执法大队上门劝说但钟某拒不整改,无奈之下张某遂诉至岳塘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与张某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通风走廊属于公共区域,系同楼层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同楼层业主可共同协商,在不影响通风走廊(前室)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情况下共同合理利用通风走廊(前室)。
本案中,钟某未经同楼层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风走廊(前室)安装整面木柜和不锈钢门的行为客观上已对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造成妨碍;在公共走道放置小型木柜的行为,亦对相邻方的通行造成妨碍。因此,岳塘法院依法判决钟某在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拆除其非法占用公共通风走廊的整面木柜及不锈钢门,搬走放置的小型木柜。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邻里之间应妥善处理关系,日常中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共有空间的使用需以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如果公共空间或共有利益无法完全分割,那么相互提供便利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法官在此提醒,在处理相邻关系诸如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问题时,应充分考虑相邻方的利益,避免对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妨碍。若因装修、改造等行为引发邻里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或通过物业、社区、司法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漠视他人合理诉求。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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