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八旬老人下车摔倒致伤残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12万余元
2026-03-11 10:22:52          来源:湘潭日报 | 编辑:周冠成 |         

本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罗葳)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因驾驶员操作不规范导致八旬老人下车时摔成九级伤残,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判决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12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5年4月,年过八旬的戴婆婆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车辆到站时,驾驶员未按规定减速靠边、停稳开门,戴婆婆见状起身扶住扶手向车门移动。此时驾驶员突然紧急制动,导致戴婆婆摔倒受伤。后经鉴定,其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因与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戴婆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戴婆婆刷卡乘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未规范进站停靠,致使老人在车辆未停稳时被迫移动,又因紧急制动而摔倒。驾驶员的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公交公司明显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存在过错。监控显示,戴婆婆全程紧抓扶手,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无过错。

因事故车辆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法院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戴婆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安全运输是公共交通服务的法定责任。公交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规范培训,做到进站减速、停稳开门,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注与等候。同时,也建议乘客特别是老年乘客,尽量错峰出行,上下车时务必确认车辆停稳后再行动,共同维护乘车安全。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承运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对规范公交运营、保护乘客尤其是老年乘客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责编:周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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