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融媒3月9日讯(通讯员:罗葳 刘泽佳)一次平常的公交出行,却因驾驶员一个操作,让八旬老人摔成九级伤残。当意外发生,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承运人对乘客负有法定安全运输义务,因驾驶操作不规范导致乘客受伤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4月,八旬老人戴婆婆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当车辆行驶至某站点时,驾驶员并未按规定减速靠边、平稳停靠并开启车门。因年事已高、行动相对迟缓,戴婆婆起身呼喊停车,并紧抓扶手向车门移动。就在此时,驾驶员突然采取紧急制动,致使戴婆婆当场摔倒受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婆婆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戴婆婆与某公交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诉至岳塘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1条、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该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戴婆婆刷卡上车后,即与某公交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有文明驾驶、平稳停靠、保障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对老年乘客更应尽到更高注意义务。本案中,驾驶员未规范进站停靠,导致老人在车辆未停稳时被迫移动,继而因紧急制动摔倒受伤。因驾驶员并未按照规定对公交车缓慢进、出站、停靠、开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监控视频显示,戴婆婆全程紧抓扶手,已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无过错。
鉴于涉案车辆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岳塘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戴婆婆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安全运输是公交服务的核心价值,更是承运人的法定责任。公交运营企业应强化驾驶员安全规范培训,进站减速、靠边停稳、谨慎操作,对老年乘客等特殊群体主动提示、耐心等候,从细节上筑牢出行安全防线。
同时提醒广大乘客,出行时合理规划时间与路线,尽量避免早晚高峰时段,选择错峰时段出行;上下车时应观察周边环境,确认车辆停稳、车门开启后再有序上下;不在车辆未停稳时随意走动,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乘车环境。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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