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融媒12月18日讯(通讯员:刘媛)近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进行处罚。
【案情简介】
近期,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渣土中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岳塘区昭山镇韶山南路幸福村路段时,发现三台湘A车牌号的渣土运输车辆正在该路段进行渣土运输作业,但该路段当时并无渣土运输核准。经查,某运输单位(湖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湘潭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安排渣土运输车从长沙运输渣土至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幸福村,并没有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向当事人(单位)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某运输单位(湖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认其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该运输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该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某运输单位(湖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运输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该运输单位安排3台渣土运输车,每台车运输11立方渣土,每台车运输一车次,3台车总计运输33立方渣土,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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