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新闻网6月10日讯(通讯员:颜继红 陈琳 张定强)通常情况下,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都是行人。但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因避让行人摔伤,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岳塘区联合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驾驶员因避让行人摔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0年5月31日下午,张某驾驶电动车在岳塘区某小区内道路直行,遇同向步行的李某突然向左拐弯,张某紧急刹车避让,导致电动车侧翻,张某摔伤。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员张某要求行人李某赔偿,李某以未与张某发生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争执不休。因事故发生在住宅区内,且临近下班时间,为疏散围观群众,交警与派出所民警建议张某先去医院治疗,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事发第二天,张某与李某到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岳塘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经医院诊断张某右桡骨小头骨折。调解员掌握相关证据后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指出,事故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骑电动车的车速较快,造成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摔伤,在本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李某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突然向左拐弯,造成张某紧急避险时摔伤,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未对行人是否需要赔偿非机动车方作出规定,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调解员宣讲法律与反复劝说,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等1000余元。此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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