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李涛)作为法院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股票能否被强制执行?日前,岳塘法院在处理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通过高效变卖股票,成功执行到位案款1300余万元。
某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为质押,换取银行发放贷款3000万元。之后,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某集团公司因逾期未能还清本息,经岳塘法院判决,须归还借款本息2775万余元,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公司持有的512万股股票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某集团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但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51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已质押给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经查询,这51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已被外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顺位冻结。经与当地法院协商,股票处置权被移送岳塘法院,岳塘法院随后启动了股票处置程序。
考虑到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时,应尽量降低对股价的波动影响,岳塘法院向股票托管机构发送协助执行文书,要求其配合强制处置时,需遵循上市公司减持规则、限售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进行金融监控合规性审查。最终,从启动股票处置程序到执行款进入法院账户仅用时15天,成功将512万股流通股全部变卖,执行到位案款1300余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此次股票处置过程,是我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益尝试,确保了大宗股票的成交率,用活强制变卖措施缩短了处置周期,并且遵守减持、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尽量降低了对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不良影响,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保障了对股票金融公共市场的平稳交易,展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作用。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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