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赵明 通讯员 席虎啸)“笑气”因披着时尚的外衣,常被人忽略其危险性,但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日前,一起与笑气相关的非法经营案已由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两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9月至10月,曾某(另案处理)伙同田某、湛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三人合伙租用湘潭高新区某小区住房及车库存储、分装笑气,并在市内非法买卖。
据审理,三人以1000元的价格购进大罐(40升)一氧化二氮,再将其分装成4升容量的小罐装,转手以每小罐400元的价格销售。他们还从每小罐销售额中提留100元作为下次进货资金,剩余金额三人瓜分。曾、田、湛三人合伙分两次共进购9大罐笑气,扣除折扣、赠送、自吸,共销售70余小罐。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曾某、田某、湛某分别获得获违法所得6000余元、4000余元和4500余元。
三人落网后,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扣押的一个小罐中提取的不明残留气体中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近年来,“笑气”在酒吧、夜店、KTV等娱乐场所悄然出现,被冠以“甜甜的快乐气体”“奶油气弹”“打气球”等洋气代名词,不仅成为“瘾君子”的“新时尚”,也被出于解压或追求刺激目的的年轻人所误吸。“笑气”成分为一氧化二氮,虽然未被列为毒品,但是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据介绍,“笑气”虽不是毒品,但跟毒品有相同的强成瘾性,大量吸食后会带来致幻、神志错乱、视听功能障碍等一系列副作用。检察官提醒市民,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笑气”,做到不好奇、不尝试,也不要受暴利驱使,非法贩卖“笑气”,否则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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