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涛)日前,岳塘区法院在办理一起涉企纠纷案件中,灵活运用诉讼费用“杠杆”作用,裁定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并减免案件受理费4万余元,实现诉讼费“零收取”。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公司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裁定准许撤诉并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近年来,岳塘区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不断创新举措、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助企纾困,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提升源头化解纠纷实效。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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