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新闻网3月24日讯(通讯员:何苗)为了深入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积极落实《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岳塘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于近期分别对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高新分局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主要围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材料封存不全面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等情形开展。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数据平台发现,2014年至今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犯罪记录封存率不足15%。针对办案人员存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理解不当、执行不规范等问题,未检检察官向相关人员详细讲解了制度要求,并督促公安机关整改落实,将择期进行复查。
岳塘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深入沟通交流后达成共识,要及时全面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封存犯罪记录查询,对涉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让涉案未成年人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让每位“迷途”少年都有人生再启航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前科报告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条款,同时对累犯的规定做了相应调整。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消除“犯罪标签”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方面的影响,帮助未成年人犯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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