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训现场
岳塘新闻网5月31日讯(通讯员:贺蔚寅)5月27日,岳塘区检察院未检办联合五里堆派出所,针对辖区内旅馆、宾馆、酒店、酒吧、网吧等场所从业人员开展了一场特殊的培训。
培训中,检察官宣读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详细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上述场所从业人员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可采取的处罚措施,耐心解读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相关内容,并现场派发了相关制度的宣传折页,要求相关经营场所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禁入要求和强制报告制度等,确保经营行为规范化制度化。
下一步,岳塘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涉未成年人重点领域的社会治理,有效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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