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身体接触引发打架 调解员释法析理化解干戈
2021-08-06 14:13:33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邢丽华 唐峰 陈琳         

岳塘新闻网8月6日讯(通讯员:邢丽华 唐峰 陈琳)近日,湘潭市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塘区联调委)驻宝塔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因打篮球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7月初,湘潭市岳塘区17岁的王某与20岁的黄某等篮球爱好者自发相约到岳塘区某小区篮球馆一展身手。打球当中,黄某向前一跨准备投篮,王某出手拦球,与黄某发生身体碰撞,双方由此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黄某一拳打到王某右眼,导致王某右眼钝挫。王某当即拨打110报警,要求黄某赔偿。民警调查了解情况后,近日引导双方向岳塘区联调委驻所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王某母亲告诉调解员,王某受伤后到湘潭市一医院做了相关检查,诊断为右眼钝挫伤。虽没有住院治疗,但至今王某的视力仍没完全恢复,后期仍需定期复查。因此她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营养等费用数万元。而黄某则认为打球时王某故意找茬,现在又提出高额赔偿,坚决不同意。调解员当即向双方指出:篮球属于身体对抗性强的运动项目,正常身体碰撞在所难免,双方应理性看待。接着,调解员批评黄某动手伤人的错误行为,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他应承担王某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经调解员耐心劝导,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营养等费用共计数千元,双方互不再追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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