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塘新闻网7月12日讯(通讯员:王文志 陈琳)近日,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塘区联调委)成功调解一起因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不支付违约金引发的纠纷。
2021年3月1日李某(男)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租给夏某(女),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21年3月1日到2021年12月1日,月租900元,每月1号支付;如夏某提前退租,所交1000元押金不予退还。2021年6月下旬,李某因自身原因要提前收回房子,要求夏某搬出,夏某于2021年6月30日搬出。夏某要求李某退还押金,并且另外支付1000元提前解约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于近日一同到岳塘区联调委驻下摄司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到租赁房屋现场查看,并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描述,了解双方的诉求。夏某说租房时交了1000元押金,李某提前解约,按合同应该退还1000元押金,再另外支付她1000元违约金;李某则认为1000元押金可以退还,但租房合同中注明夏某提前退租1000元押金不予退还,并没有约定李某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责任。他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他提出,夏某在两间房内的墙壁上都用胶粘了穿衣镜等物品,对墙面有很大的破坏,且屋内门锁、抽屉被她损坏,他要求夏某赔偿2000元。了解详细情况后,调解员给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合同编相关条款,指出夏某未经李某同意,在墙面用胶粘贴穿衣镜等物品,破坏了墙面,且损坏房内部分设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接着向李某指出,按合同约定夏某所交押金相当于违约金,李某提前解除合同,除应退还1000元外,还应向夏某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1000元。通过调解员的析法明理,当事双方在对损坏物品价值及修复墙面的费用进行估算后,最终签订调解协议:李某在扣除物品损失及墙面修复费用后,一次性退给夏某人民币500元。
调解员提醒:签订合同除写明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外,还应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合同是当事双方维护利益的最重要依据。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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