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塘融媒6月3日讯(通讯员:张蕾 易典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其中,商标作为企业产品的重要标识,承载着企业的信誉与形象,受法律严格保护。槟榔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市场上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槟榔包装袋的“商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槟榔袋,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
何为注册商标?
很多人爱嚼槟榔,有人爱吃“张新发”,有人喜欢“和成天下”,槟榔包装袋上“®”标志,它代表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是注册商标的法定标志。当商标获得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使用“®”标志,表明该商标已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商标所有权人一方面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一方面也应履行确保商品质量的义务。
案情回顾
去年5月,小杨想请外地客户品尝湘潭特色槟榔,在某电商平台查询到“湖南张新发槟榔五圆加量装厂家批发包邮薄荷”商品链接,购买20包只需34.8元。虽然心中疑惑价格为何比线下购买便宜很多,但小杨还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下单了。到货后一尝,发现品质与张新发槟榔大相径庭。自此,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浮出水面。
截至目前,该系列案已刑事立案16人,“张新发”“口味王”“和成天下”“叼嘴巴”“湘潭铺子”“张三疯”多个商标被侵权。2025年5月,本院已将其中7人依法提起公诉,其中既有非法制造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槟榔包装袋的张某、葛某、尤某,也有为制造假冒槟榔包装袋提供印刷版辊的唐某,还有销售上述假冒槟榔包装袋的胡某、熊某,以及购买假冒槟榔包装袋后装入槟榔散子、冒充品牌槟榔出售的肖某,实现了全链条打击。另有9人目前本院正在审查中。
涉案人员中有多人是印刷从业者,胡某、葛某分别在印刷或包装公司担任印刷机长,唐某是某制版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尤某均是塑料制品或包装公司的负责人。通过多年的业务合作相互熟识的他们,本可以合法经营实现各方共赢,却最终为蝇头小利,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尤某到案后,悔恨地说道:“我制造了35万个袋子一共7万元,我的利润只有7000元,我实在没想到这就法定刑三年以上了。”殊不知,一个假冒槟榔袋几经流转之后就可能是一包假冒槟榔,这不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经济效益和形象声誉,长此以往只会“劣币驱除良币”,破坏市场经营环境。
检察官温馨提示
1、槟榔生产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对市场进行监测,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印刷行业人员接受印刷委托时,要验明是否涉及注册商标,如涉及,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印刷文件、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图样等资料。从事槟榔销售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商业活动中,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开展业务,切不可因一时利益触犯法律红线。
3、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市场上有假冒槟榔产品或未经授权的槟榔包装袋销售此类现象,应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若因购买到假冒产品遭受损失,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
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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