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刘倩)7月12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向湘潭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3名股东发出“支付令”,要求他们向公司履行相应出资义务,清偿公司对外债务。据了解,使用“支付令”追缴破产案件中股东的应缴出资,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湘潭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登记地在岳塘区。岳塘区法院在办理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湘潭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该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且该公司在岳塘区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达11件,申请总标的为20万余元,均未执行到位。经研判,该案件符合“执转破”条件,今年5月,经李某申请,岳塘区法院执行局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今年6月,岳塘区法院受理了湘潭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但该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3位股东均未履行充实出资义务,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向该公司股东催缴认缴出资,但未果。
“众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想办法尽快实现……股东的应缴出资必须收回,但在现经济形势下,我们也应该考虑到股东们的实际难处,尽力为他们将损失降至最低,让他们有‘东山再起’的勇气。”在听取管理人报告后,承办法官建议采用“支付令”的方式来追收股东的未缴出资,这样既缩短了办案周期,降低了金钱成本,又能加快债权清偿效率。管理人当即表示赞同。
在发出“支付令”前,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3名股东,告知其作为破产公司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到期的法律后果,从而加速案件的办理进度。
“破产案件的审理既关乎营商环境,又涉及民生福祉。”承办法官介绍,以“支付令”方式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是继“执破融合”后我市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又一创新之举,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强司法动能。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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