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刘珊)一字之差令人傻傻分不清楚,入住酒店的环境和服务竟然天差地别?日前,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原告盘某酒店(化名)系某地知名连锁酒店品牌,取得了“盘某”“盘某酒店”等系列商标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的使用权,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原告在调查后发现,被告湘潭盘某路酒店(化名,以下简称“盘某路酒店”)在多处网站、App中使用“盘某路酒店”作为酒店名称,同时在其门头招牌、前台背景墙以及各处的装饰装潢上均突出放大使用与“盘某”字样、而将“路”字缩小并用其他符号圈住。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将“盘某”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岳塘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盘某”“盘某路”虽无固定含义,仅差一个字,但“盘某路”完整包含了“盘某”商标,故两者构成近似;同时,被告的服务类别也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类别相似。被告行为在相似服务上对“盘某”近似商标的使用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极易引起混淆,构成对原告案涉商标权的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影响、原告因本案产生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遂作出如上述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
岳塘法院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的新途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公平竞争活力激发社会创新动力。该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保护了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形象和信誉,有利于其在同品牌行业内树立典型,营造良好的商标权保护氛围,推动形成品牌优势,有序竞争,也有效发挥了侵权责任法惩戒、预防故意侵权的功能。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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