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塘新闻网11月23日讯(通讯员:张定强 袁元 唐钊)随着城市楼房越建越高,高空坠物伤人也成了大家关注、争议最多的事件。那么,无意致高空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呢?又如何赔偿呢?近日,岳塘区联合调委会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2019年10月11日,室内设计师鲁某到岳塘区火炬学府小区一楼的某业主家,站在该房屋院内的大门内侧商谈房屋设计事宜。不料此时七楼业主刘某家雇请的杨某正在安装玻璃,由于一时疏忽玻璃从七楼坠落正好砸在一楼的门框上,飞溅的玻璃碎片溅扎到鲁某头部,鲜血直流。后经过两家医院治疗,鲁某的伤情得到有效控制,目前伤情已无大碍,但前后共计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
鲁某向七楼业主刘某以及装修师傅杨某提出赔偿要求,因多次协商未果,于近日到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宝塔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唐钊、袁元了解纠纷详情后,将七楼业主刘某、装修师傅杨某、小区物业、一楼业主、鲁某等多方当事人约至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中,七楼业主刘某主张,自己己经将装修工程交给杨某负责,双方签订了免责协议,故他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为一楼业主家的大门是另外开的,不是房屋原开门处,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故要求一楼业主和小区物业一起承担责任,一楼业主和小区物业不认同杨某主张,为此五方当事人争执不休。此时调解员详细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调解员仔细查看了刘某与杨某所签协议,协议中双方确实约定装修期间非刘某的原因所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杨某承担。之后调解员指出:玻璃掉下砸伤人的原因是杨某作业时疏忽所致,杨某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鲁某当时所处一楼业主家的大门虽然是另外改造的,但不构成杨某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刘某与鲁某及小区物业都很认同调解员的说法,但杨某仍然不愿面对担责事实。后经调解员法律宣传与耐心劝解,最终促使鲁某与杨某达成协议:杨某支付鲁某前期治疗外,另一次性赔偿鲁某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近万元,双方不再追究该纠纷相关人员责任。
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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