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办进居民楼引邻里纠纷 调解员耐心释法化解矛盾
2021-02-04 09:01:18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王文志 陈琳         

岳塘新闻网2月4日讯(通讯员:王文志 陈琳)因为“望子成龙”心切,许多家长都将孩子送去各种校外培训班。2021年1月28日,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塘区联调委)驻下摄司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居民楼内办培训班引发的邻里纠纷。

周某(女)在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某小区三楼租了套房办小学英语培训班。但时间一长,引发了二楼80多岁的李爷爷的不满。2021年1月28日上午,李爷爷因为培训班学生的吵闹,与周某发生争执,之后双方互相推搡,李爷爷摔倒在地,头部隆起一个包,随即报警。下摄司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查情况后,将双方引导至岳塘区联调委驻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员仔细询问当事双方事情发生的原委。李爷爷告诉调解员,周某在楼上办培训班已有两年,学生们白天、晚上的动静都很大,闹得他和老伴吃不好也睡不着,长期下来身体受到影响。他已找周某谈过多次,但都没用。而周某解释说孩子好动是天性,她每天都要求孩子们轻声细语,孩子们偶然整出点动静,她也很无奈。她认为是李爷爷太过挑剔,脾气太暴躁。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首先指出周某与老人发生推搡的行为不当。接着,调解员当场宣讲了《民法典》有关规定,并指出在居民楼里办培训班要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相应的证照,并需要其他住户同意,同时也不得给其他住户造成不良影响。周某没有顾及他人,在李爷爷家楼上办培训班,给李爷爷一家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这显然是不对的。通过调解员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周某认识到错误,向李爷爷赔礼道歉,并承诺尽快找别的地方办培训班,李爷爷也不再追究周某的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责编:郭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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