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陪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时摔伤, 谁担责?
2020-10-23 16:45:14          来源:岳塘区联合调委会 | 编辑:张阳婷 | 作者:张定强         

岳塘新闻网10月26日讯(通讯员:周阳芳  陈琳  张定强)近日,湘潭市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塘区联调委)驻莲城步行街快警站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家长陪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摔伤致骨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0年9月16日12时许,李女士带着三岁的女儿到湘潭市岳塘区某儿童游乐场玩耍。见女儿想玩的滑梯坡度较大,李女士不放心让女儿独自玩。工作人员在旁说李女士可以陪孩子一起玩,方便及时照应,于是李女士便抱着女儿一起从滑梯滑下,不想滑下后起缓冲作用的海洋球被吹散至两边,李女士直接滑到质地柔软的海绵地板上,因没有很好的着力点,李女士没有正常站立,致右腿受伤,疼痛难忍,所幸李女士女儿平安无事。随后,李女士被送往湘潭市中医院,经诊断为右小腿骨折,该游乐场垫付了前期医药费2744元。因需要继续治疗,9月24日,李女士和家人到游乐场与店长吴先生协商赔偿问题,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于近日向岳塘区联调委驻莲城步行街快警站调解室申请调解。

掌握详细情况后,调解员和民警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现场,李女士提出骨折部位需要继续服药并定期检查,要求游乐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而吴先生表示游乐场已经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不愿再谈赔偿的事。双方发生激烈的争执,调解员和民警分头向双方做思想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指出游乐场方对游乐设施没有进行检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李女士的大部分损失。同时,调解员向李女士指出,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预见性及基本的判断能力,这次受伤,与李女士自身的疏忽也有一定关系。听取调解员的分析后,双方的态度渐渐缓和。经过调解员和民警反复劝导,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除去前期垫付的医疗费,游乐场另一次性赔偿李女士治疗、检查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300余元,此后双方互不追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编:张阳婷

来源:岳塘区联合调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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