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坠物砸坏小车 人民调解释法促赔偿
2020-08-10 21:15:56          来源: 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蔡瑛 陈琳 张定强         

岳塘新闻网8月11日讯(通讯员:蔡瑛 陈琳 张定强)近日,岳塘区联合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因楼房外墙脱落物砸坏小车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年6月初的一天,岳塘区某小区业主陈某回家时将小车停在楼下,被楼房外墙脱落的装饰物砸坏车窗,花去修理费1200元。后陈某找到小区物业管理方要求赔偿,物业方认为这是房屋质量问题,不是物业管理问题,不同意赔偿。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分歧加剧,陈某一气之下将物业办公室的一台电脑主机搬走,声称什么时候赔偿他修理费他就什么时候归还电脑。物业公司无奈报警。近日,经民警引导陈某与物业公司共同向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霞城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员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后,与社区民警组织调解。首先,调解员指出双方都不应该冲动,应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之后调解员向双方宣讲了《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并向物业方指出,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物业公司负有维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针对小区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还针对小区外的路人及其财产。对于外墙墙砖或者墙皮、悬挂物脱落致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因无法证明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都需要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释法析理,陈某与物业负责人都认识到了此次事件并非是一方的责任,陈某停车不当,自身负有一定责任;而小区物业管理不善是此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经调解,双方签订协议:物业方补偿陈某汽车维修费用1000元,陈某归还物业方电脑主机。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责编:郭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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