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实名租赁挖掘机 谋财转卖被判刑
2020-06-19 10:18:55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席虎啸         

岳塘新闻网6月19日讯(通讯员:席虎啸)交几万元入场费,实名租赁挖掘机,然后转卖谋取非法利益,这样的事情你是不是想都不敢想?然而,这件事却在湘潭市真实的发生了。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军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军伙同童某浩(已判刑)、颜某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湘潭市岳塘区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由被告人陈某军以租赁人的身份与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离开湖南省宁乡市。为确保诱骗成功,当日被告人陈某军支付入场费39100元,次日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均利物流有限公司将该台徐工牌XE200DA型号液压挖掘机交付陈某军。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陈某军伙同童某浩、钱某金(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于2019年5月20日擅自将该台挖掘机以260000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的张某见。随后,被告人陈某军、童某浩等人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在尝到来钱快的甜头后,2019年5月21日,经童某浩安排,被告人陈某军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将从长沙县黄花镇建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的一台柳工牌CLG920E型号挖掘机以320000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冯某(另案处理)。2019年6月18日,面对暴利的诱惑,被告人陈某军伙同童某浩、贺伟(身份信息不详)等人再次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将从贵州运东机械有限公司租赁的一台小松牌PC210-8M0型号液压挖掘机变相转卖至云南省陆良县。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三台挖掘机总价值约为213万元。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官提醒广大租赁公司,在巨大利益驱动之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假借租赁之名将机械设备变卖或质押套取现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价值高,出租有风险,租赁公司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查验流程,健全担保手续,从源头上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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