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明知是赃物仍积极收购 一男子获刑
2020-06-10 15:14:12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刘泽佳 傅卓明         

岳塘新闻网6月11日讯(通讯员:刘泽佳 傅卓明)一男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积极收购,想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将扣押在案的赃物2.5吨成品油、油泵、油壶、油桶等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10年左右至今,被告人彭某先后在湘潭市多处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担任环卫垃圾清运车驾驶员。彭某在工作中发现,按照环卫中心规定的加油制度,环卫车每次加油前油箱内会有一定量的柴油剩余,遂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产生了向环卫中心其他驾驶员收购柴油来牟取私利的想法。

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彭某租赁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处的民房作为固定“油库”,向其他环卫车驾驶员宣传“油库”地点和自己以4.5元/升左右的价格收购柴油事宜,还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雇佣周某在“油库”从事抽取柴油、计算油量及金额、向彭某报告情况等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案发,彭某自己或通过周某共向环卫车驾驶员支付收购柴油款共计121975元,其所收购的柴油彭某自用或加价转卖牟利。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彭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油泵、油壶、油桶等设备,在其白色厢式货车内查获柴油约2.5吨。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油泵、油壶、油桶等设备、柴油约2.5吨、白色厢式货车及现金人民币5万元予以扣押,查获的约2.5吨柴油已发还给环卫中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到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环卫中心环卫车、湘潭某公司环卫车司机私自将车内柴油处分的行为系犯罪行为,其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积极收购该柴油,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收购犯罪所得赃物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切莫为了贪图一时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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