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没钱打车生邪念,未成年人团伙因抢劫获刑
2020-05-14 16:25:08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傅卓明         

岳塘新闻网5月15日讯(通讯员:傅卓明)酒后没钱打车,四名未成年人竟胆大包天,妄图通过实施抢劫来获取钱财。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被告人彭某、鲍某、邹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鲍某、邹某某和杨某(未满16岁,附条件不起诉)四人与朋友在湘潭市岳塘区某酒吧喝酒后,因没钱打车,于2时许,被告人彭某和杨某在酒吧附近的某加油站里面,以对方撞到自己为由,威胁被害人黄某和邹某(均未满16周岁)走到加油站里面的单车棚处解决,鲍某和邹某某负责支援和望风。在单车棚内,被告人彭某和杨某打了两名被害人耳光,并手持随身携带的跳刀,威胁两人交出钱财。四人殴打了被害人后因被人发现迅速逃离现场,整个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和邹某的手机均有损坏,黄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构成轻微伤;邹某手机评估价为5605.83元;黄某手机评估价格为750元,共计6355.83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鲍某及杨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损失2000元、赔偿邹某损失4000元,三人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彭某、鲍某、邹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鲍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鲍某、邹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被告人邹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本院依据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考量。被告人彭某、鲍某、邹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本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所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三名被告人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绝不能只靠司法机关,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学校、监护人、以及社会各界,应当更加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编:郭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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