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一团伙多次用“捡钱分钱”方式实施盗窃被判刑
2020-03-19 11:41:12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刘泽佳         

岳塘新闻网3月19日讯(通讯员:刘泽佳)如果你走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打开一看有外币,这时身后又过来几个陌生人,说“见者有份”,平分这些钱?答应之后他们再趁你不备将你的财物窃取!这样的老套路还是让不少老百姓损失了血汗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已判刑)、严某(已判刑)等人采取“捡钱分钱”的方式,在湘潭多地窃取了被害人王某、廖某、罗某的财物共计106340.28元。即:由刘某担任“捡工”,将装有若干外币的钱包扔在被害人旁边再捡起来,由严某等人担任“说客”,邀请被害人一起参与分钱;刘某自己要独占钱包,再分钱给其他人,并以“转账给被害人之查询其账户余额”为由获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由被告人李某负责提供事先准备的在底部划开口子的密码包,严某等人则假意将装有自己的以及被害人的银行卡、手机等财物的密码包由被害人保管,再趁被害人不备将密码包内的财物窃取转移,并谎称回家取钱给被害人离开现场;然后被告人李某等人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取现或者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防止自己的个人信息及财物泄露,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的科技手段盗取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及密码,如发现上述账号或银行卡等出现异常,请及时到银行进行个人相关财物冻结和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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